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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勇芳当选为贵州龙锦贵后裔族务理事会会长

时间:2014/11/6 11:05:15
信息来源:本站综合
发布:龙氏网编委会

龙锦贵后裔族务理事会名单

顾    问:龙光前(潜)  (金沙)

会    长:龙勇芳(黔西)

副会长:龙光德(金沙)、龙文兴(古蔺)、龙正常(黔西)、龙光信(修义)、龙光辉(黔西)、龙吕智(清镇)、龙光跃(金沙长坝)

秘书长:龙治江(黔西)

副秘书长:龙振钦(金沙)
委    员:龙光禹、龙明奎、龙明举、龙明跃、龙正强(金沙)、龙文强、龙文建(古蔺)、龙光跃、龙明祥、龙明礼(金沙长坝)、龙禹芳、龙正祥、龙明汉、龙舞、龙光洋、龙  勇、龙明材(黔西)、李明祥、李同华(继李姓)  (六盘水市)龙职吕、龙康同(清镇)、龙明江(贵阳白云区)、龙明江(贵阳龙洞堡)

 

龙锦贵后裔族务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一、拥扩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前提,巾族巾长幼发起并召开的创立大会,成立龙锦贵后裔族务理事会(以下简称族务理事会)

二、族务理事会是以家族团结为主体,以宗亲联谊为目的,按照自愿原则建立起来的处理家族事务的组织。

三、族务理事会组建的原则是『族人办、族人管、非赢利寺实行民主管理,成员享受平等权利。

四、族务理事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开展族务活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在办理家族事务中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章  族务理事会成员

六、凡热衷于家庭发展事业,关心家族事务,团结族人,无私奉献,与本会目标相同的族中老幼,年满18周岁,南各地族中民主推荐,成为族务理事会成员。吸毒、品性恶劣、违法乱纪、不忠不孝者不得人族务理事会。

七、族务理事会成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族务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享有对族务理事会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权;3、有权建议召开族务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4、有权拒绝参加不合法的活动。

八、族务成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族务大会的决定;2、保护族务理事会的共有财产,爱护族务理事会的设施;3、积极参加族务理事会的活动;4、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团结族人,共同处理族内事务。

九、族务理事会成员退出族务理事会须经族务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十、召开锦贵公后裔族务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族务理事会组织机构,族务理事会没顾问一名,设族务理事会会长一名,副会长多名(族务理事会确定),秘书长一名,办公室主任一名,成立族务监事会,设会长一名,成员2-4名。以上两会人员任期sH-,町连选连任。
十一、族务成员会议职权如下:

1、通过和修改族务理事会章程,议定编修龙氏家谱等重大事项

2、选举或罢免族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领导人员

3、审查批准本族务理事会、监辜会的丁作计划和报告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4、决定族务理事会各部门的设立或撤销

5、讨论决定接纳新成员

6、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族务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的建议

3、五分之三以上成员提出。

十三、族务理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㈩席方叮召开。族务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町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十四、召开族务理事会前,族务理事会领导人员须提前言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十五、族务理事会组织机构人员是本会的执行机构,要具备德才兼备,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适度的经济实力及奉献精神。

十六、族务理事会组织机构职权如下:

1、组织召开族务理事会(或代表会)

2、组织实施族务理事会通过决议的各项丁作任务

3、对外代表本会接洽宗亲事务

4、组织族人参加各种家族活动

5、管理族务理事会的财务与资金,履行族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十七、族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按期向族务理事会提卅有关族中事务、财务收支等情况报告。

十八、族务理事会负责保护本会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营私舞弊造成损失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九、族务理事会实行协商一致原则,重大事项巾族务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族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因会长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町委托副会长主持并附委托书,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二十、监事会是族务理事会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族务理事会的丁作。

二十一、监事会成员职权如下:

1、监督族务理事会(或族务代表会)决议和族务理事会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族务理事会的家族事务开展和财务收支情况

3、监督族务理事会和成员的服务情況

4、向族务理事会提出监察报告

5、列席族务理事会议,向族务理事会提㈩改进下作的建议,族务理事会有违背章程行为时,町要求族务理事会召开临时成员会(或成员代表会)。

6、履行族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二十二、监事会议巾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通知族务理事会。

二十三、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卅席方能召开:过半数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议。

二十四、族务理事会与监事  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

第四章  职  能

二十五、族务理事会以家庭团结、宗亲联谊、族中事务为服务目标,根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建议,无偿开展家族巾各项活动。

二十六、努力搞好家族团结丁作,及时完成族谱修编。

二十七、及时选拔年轻成员人会,培养本会接班人。

第五章  财  务

二十八、族务理事会用与服务的白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两项

1、成员会费;

2、接受的捐赠款。

二十九、本会初次交纳的会费定为族务会成员会费不足时,经族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以补交一定数额的会费:

三十、本会接纳族中及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受时的现值入帐,作为族务理事会的共有资产。经族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族务理事会吖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本会公益捐赠。

三十一、本族务理事会按日历年度对经济服务活动实行会计核算。族务理事会须在每年初将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一次,同时提卅下年度的财务开支计划,交族务理事会讨论,经族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三十二、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巾族务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汀,经族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十三、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由族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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