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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魏氏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

时间:2017/8/7 12:01:05
信息来源:本站综合
发布:魏氏网编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响应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号召,深入发掘研究魏氏历史文化,继承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凝聚力量,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成立河南省魏氏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魏氏成员寻根问祖,从事世系源流和魏氏文化研究,纂修魏氏家谱,开展魏氏文化交流的学术性、群众性、非营利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有志于中华魏氏文化研究的人士,倡导贡献、协作、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开展魏氏文化研究活动,推进魏氏文化研究和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魏氏文化人才成长,宣传魏氏成员先进事迹,推广和介绍魏氏文化研究成果,并以此为敦亲睦族的平台,达到激励族人的目的。

第四条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以及相关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在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开展魏氏文化研究和寻根联谊活动。

第五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热心魏氏文化研究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自愿组成。

第六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丰产路28号信达大厦,邮编450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主要业务工作:

(一)举办“魏姓(氏)文化论坛”或“魏姓(氏)文化研讨会”,吸引热心于此的专家、学者探讨、争鸣与深入研究,编印论坛刊物,不断扩大研究成果。提高文化品味,引导家族文化健康发展。

(二)开发建设魏(梁)惠王,魏襄王墓以及信陵君魏无忌墓。

(三)   组织开展魏氏联谊寻根活动,促进天下魏氏后裔的友谊和团结,广邀海内外魏氏来河南祭拜魏惠王、魏襄王及信陵君魏无忌,为天下魏姓来河南寻根提供帮助。

(四)开展魏姓企业文化研究,为河南魏姓企业家搭建一个企业文化建设平台。通过相互参观、借鉴管理经验及信息交流活动,达到强强联合、以强带弱、扶危济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振兴地方经济的目的。

(五)开展与外省及海外魏氏文化研究团体个人的联系、交往活动;

(六)组织编辑会刊,编纂中华魏姓宗谱,出版魏氏文化书籍、期刊、科普读物、电子声像等信息资料, 创办魏氏文化研究网站;

(七)举荐人才, 表彰奖励在本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会员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八)接受有关组织、单位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个人会员应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实际工作经验。

(四) 是否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会费有待商讨。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由本单位、本人提出申请;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具体实施时间另行讨论议定。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研究会活动,有领取有关资料的优先权、优惠权;

(三)获得研究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要求研究会协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研究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研究会交办的工作,经常登录魏氏文化研究会网站;

(四)根据自身实际,撰写学术论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不得以本会名义开展违反国家法律的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损害本会的荣誉和利益;

(六)按时缴纳会费。会员费交纳标准根据《河南省魏氏文化研究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顾问和特邀会员: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作为本会顾问,也可邀请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及热心本研究会工作的人士作为特邀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

第十六条会员若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制度,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及领导班子成员;

(四)审议研究会、秘书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表彰、奖励先进;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遇特殊情况经研究会同意,可由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研究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副会长由会长从会员中提名、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聘任,同时也担任所在区(市)魏氏文化研究分会的负责人。其职责是:协助会长做好所分管的研究会工作及所在区(市)魏氏文化研究及宗亲公益活动的具体协调落实工作。

为便于开展工作,本会设2名常务副会长,特殊情况下据会长受权,代行会长职权。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为本会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本会最高决策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闭会期间领导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研究会的工作计划;

(八)领导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研究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15名,由会长提名、研究会选举产生。研究会闭会期间,可由常务会议代行研究会职责。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秘书处下设:文化(家谱)研究部、宣传联络部、综合事务财务部、企业联盟委员会。其具体职责另行制定印发。

第三十条: 秘书处是会员代表大会及研究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及研究会负责。

秘书长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应当专职,特殊情况下可由副会长兼任,统筹协调秘书处及各部工作。设常务副秘书长2名,协助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及研究会的决议;

(二)具体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及研究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成员的聘任;

(五)制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秘书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聘任。

副秘书长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做好秘书处的工作,同时,协助副会长负责所在区(市)的魏氏文化研究及宗亲公益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在魏氏家族有较大影响,或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有较强的组织、领导与协调能力,热心家族事业,正派公道;

(四)在本族、本会中做出过较大贡献,或在魏氏文化研究方面有一定成就;

(五)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会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超龄任职的,应由会长提议,大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提议、大会讨论同意,对魏姓知名人士、德高望重宗长或为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可聘请其担任荣誉职务,或授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成立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研究会及各机构的成员不能再从事研究会工作时,由会长视情况提出更换建议,经研究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

(三)开展活动的收人;

(四)自有资金的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第二章规定的业务开展和事业发展上。 

第四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本会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四十三条  本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财务监督,在接受捐赠、资助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相关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研究会审议后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方案,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参会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修改议案后,在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研究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会徽、会员证由秘书处统一制作、颁发。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8 月 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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