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程已经于2012年4月4日经光山县董氏宗亲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联谊会名称:定名为光山董氏宗亲联谊会
第二条宗亲会的性质:是由热心于宗族和有志于研究宗族历史的光山董氏宗亲代表组成的团体,是地方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敬祖孝宗、增强家族亲情、促进宗亲和谐发展。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四条接受董氏宗亲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为联谊会开展各种社会福利工作积累资金,以解决宗亲内部的学生特困户的困难。
第五条以联谊会为平台,加强与全国各地董氏宗亲的交流与往来,为宗亲谋福祉,促进董氏宗亲的繁荣与发展。
第六条修谱合谱,传承董氏文化,组织各种祭祀活动,待条件成熟时修建董氏宗祠,以表光山董氏敬祖之心。
第三童 组织机构
第七条捐赠一千元以上的为会员,发给“会员卡”证。组成第一届光山董氏宗亲联谊会,任期一届五年,可连选选任。任期内,凡捐赠在五千元以上的可免交会费,捐赠在五千元以下的,除本年度外,每年需交200元会费(指参加会员大会),否则,按退会处理。
第八条联谊会下设第一届理事会,在联谊会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
第九条理事会在全县设六个工作片区,每个片区指定一名副理事长,负责本片区的全面工作,为便于协调工作,理事会下设四个工作组。宣传秘书组、后勤保障
组、资金募.捐及财务管理组、法律咨询组。
第十条第一届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是理事会的法人代表,负责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理事会设副理事长若干名,推荐一名副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常务工
作;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第十一条理事会的产生和任期。理事会由董氏宗亲联谊会会员大会产生,任期一届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本宗亲联谊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如遇特殊情况,会议可临时更改。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要多为宗族办实事一善事、
维护宗族的声誉。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表彰
第十四条理事会要对资金募捐及财务管理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管理,节约开支、造福宗亲。每年的联谊大会或理事会要听取上年度此项工作的汇报。
第十五条对会员和社会各界一千元以上的募捐,理事会要给予一定的表彰,并在新修定的谱书中载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会会址(另定)。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光山县董氏宗亲联谊会第一届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