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志(武汉法医学会秘书长)
张新志(1934.12— 1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高级法医师,一级警督。芦庙乡张三岗人。1952年10月参加工作,1954年华东政法学院法医专科毕业。1956年在司法部上海司法技术鉴定研究所随苏联专家柯尔金教授研究犯罪对策学。1956年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历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武汉市公安局法医、武汉法医学会秘书长、常务理事:历年来受聘到湖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政法学院等10余所高事院校授课:先后组织100多次学术交流和别7、‘弹尸粟件的法医鉴定》、《自伤特征的分析》、《杀人凶器的推断》、《循环衰竭死亡的机制》、 《法医鉴定与审判应用》、《公安实用词典》等。鉴定案件2500多起。审批技术鉴定书3000多份。获奖优秀论文23篇:其中《对造成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分裂症人MMPI结果的对照研究》发表在国外杂志上,受到国内外有关专家的好评。
张炳庚(信阳田径队教练)
张炳庚(1935.3一) 大学文化程度,盆尧乡盆西人。1956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在信阳师范、上蔡高中、驻马店师范、教育学院、师专等校任教。参加工作后,从事体育专业的教学与科研。1957年任信阳地区田径队教练,为省田径队输送队员10人;1959年抽调信阳地区,组建参加省第一届全运会代表队,并任篮球队队长。在上蔡执教多年,为大学输送体育人才30多名,选人师、军和省级运动队员20余人,所在学校三次评为地区体育先进单位,多次培训全区中学体育教师。在河南省及国家运动会上担任篮、排球裁判,在地区运动会上担任篮、排球裁判长。曾发表《预防与纠正错误法举隅——分修体育课教法探讨》、《信息反馈在排球垫球中的运用》、《思想品德教育是体育教学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领域》。
张西元(郑州大学中文系教授)
张西元(1935一) 中共党员,专探乡谷河人,郑州大学中文系教授。1959年北京师范学院中文系毕业,先后在郑州师范学院中文系和郑州大学中文系任教。长期从事外国文学教学和研究工作,讲授《欧美文学史》、《俄苏文学史》和《欧美短篇小说》等课程。著有《外国文学史》、《欧美文学史》、作家作品简介《马克.吐温》等书。主要论文有《马克·吐温的小说艺术》、《论魔幻现实主义文学》等。评为地、县先进工作者和优秀教师,1990年晋升为中学高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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