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家谱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河南省姓氏文化研究会家谱委员会(简称:河南省家谱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以研究和传扬中华家谱文化为目的,是由一批专家学者和研究家谱文化的社会科学、史志工作者,以及各姓氏家谱文化的组织者、家谱爱好者自愿结成的,以研究家谱文化为主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 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结合实际发掘和整理有关家谱及姓氏的历史文化遗产;为家谱研究者、爱好者深入研究中华家谱文化提供一个相互切磋、相互交流的平 台,为广大群众和海外侨胞及港、澳、台同胞“寻根访祖”提供咨询服务,为共建和谐家族、和谐社会服务;为振兴河南经济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南省姓氏文化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和办公地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各地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立办事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举办家谱文化方面的学术文化论坛或研讨会,总结交流经验,促进家谱文化研究健康发展;考证中原各姓氏的起源、发展、演变、迁徙、流向的历史、现状及与之相关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海内外姓氏家谱文化学术和交流活动;

    (二)广泛收集和整理家谱、姓氏方面的资料,建立中原姓氏信息资料网络,开展姓氏寻根咨询服务,帮助***华人及广大群众实现寻根访祖的愿望;

    (三)有计划地组织编纂中原姓氏书籍和家谱书籍,并负责向新闻出版单位推荐提供有关家谱文化的资料和文章;收集、整理谱牒资料,编撰、出版家谱文化方面的有关书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四)结合时代要求,举办家谱知识讲座,组织编修家谱培训班,提高家谱编修和家谱印刷质量。筹建编修家谱专家团队,为编修家谱提供专家级的技术支持。为提高我省的家谱编修质量,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积极进行横向联系,沟通海内外华人与河南的联系,宣传河南,增进海内外炎黄子孙的团结和交往,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六)办好本会会刊《家谱文化研究》,促进学术交流;办好网站www.jiapu.tv,加强家谱文化的宣传力度;多渠道收集家谱,力争在2--3年内建 成中原地区规模最大、家谱藏书最多的家谱馆,并以河南家谱为主;探索家谱研究与文化产业相结合的路子,只有文化与产业相结合,文化才有更强的生命力,产业 也才有更好的发展动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姓氏家谱文化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者。

    1、从事家谱、村镇史、方志的编撰人员(包括专业和业余);

    2、从事家谱理论研究、教育及辅导、编辑人员,或家谱组织领导工作者,或热情支持家谱文化的社会各界的家谱爱好者;

    3、从事印刷、排版、装帧、设计、研发各种古籍、家谱复制、修复获得一定成果的,或有较高书画水平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及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认真执行本会集体通过的各项决议,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奉公守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尊严;

    (三)各尽所能,各遂其意,为本会举办的各项事业和活动提供道义捐赠和赞助;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研究作品,竭诚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推举,执行机构为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相关议题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较有影响;

    (三)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积极热心于本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3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社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重要财务收支的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聘用;

    (四)负责日常财务开支;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主任交办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或者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委托代管的会计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移交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财务,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监督、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以通讯形式征求会员代表多数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指定专人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从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