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次所续新谱本应与原谱分为上下本,但因原谱本所存无几,且残缺不全,故仍将原谱谱首重点篇章及世系与新续谱牒连在一起便于查阅。
二、创谱时谱牒中均用甲子年号或民国年号,此次续修时一律改为公元纪年(用阿拉伯数字)。
三、谱派最关重要,乃谱中之主骨,不能频繁变换,要保持相对稳定,否则亦乱宗。故此次续修谱时对1929年的二十字谱派和1995年新增添的四十字谱派,仍继续延用,永昭划一。对原无派名的,一律改用派名,对现已通用名和别名的,均在派名的括号内加注,以确保我族长幼尊卑分明永不混乱。
四、对全国余氏字派何时使用,要看时机和条件。其一,合谱并派是基础;其二,全国字派与现行谱派中有无重字,故此有一个过渡时期,现不宜马上采用全国统一余氏字派。
五、本着远者疏,近者详的原则,谱牒中载二公以上之古祖、远祖作世系瓜瓞图代之;以载二公始迁祖为一世祖至孟书,孟书以下田、定、密、言四支以及合谱并派的其它分支均于名册前按五代绘一世系图,再依次展开。此图如树之主干,名册如树之枝叶,以彰显我族根深干壮,枝繁叶茂。此图又如瓜藤绵延从古祖至今一线串珠,一目了然。
六、本谱牒采用“一户清”谱式,即各分支长房在前,依次排列,虽各分支后裔情况不同,但都能有条不紊,脉络分明。各支外迁人员的详细地址,有专表详载。
七、原谱为直式五代图表,现改为横式版本仍用表格式。即名册部分有两条竖线。右竖线前注明某公之子,中一竖线左为夫名和子女名,右为妻名,阅谱者必须从左至右顺格看人名。
八、凡立嗣子,异姓者必归余姓,不得乱氏,名册中对嗣出嗣入均应有明确记载,即叙明某公之子继某公为嗣。招婿者,女名在前婿名在后,其后裔世系名册中再无异姓。
九、对下堂之妇,在先夫名后只注一“氏”字或姓名,后夫名后注有全名及生卒内容,离族者名后无生卒内容。有异母者,所生子女注在生母之后,即某人生某子/女,以明木本水源。
十、男女平等。对男女文化程度、生平主要事迹、职务或职称均应如实记载。
十一、对生卒两庚及葬所力求其详,但一时无可考查只得暂缺,望后裔见谅。对长期失去联系的外迁人员,此次无法记载待以后族上一经发现,即将其名册和详细住址记入谱后的空页内,以便下次续谱时一并收入谱牒。
十二、此次续谱同前续一样只保留原老谱祠堂图,其阴阳宅图因地形地貌变化较大,若保留失真图形,则毫无意义,故删去。只保留墓图的简要说明,以便后人查寻。
十三、对原老谱绘制的丧服图,因其陈旧,此次续谱时仍未收入。由老谱保存。
十四、新谱本选辑有余氏历代英贤,对原老谱人物传记因残缺不全,此次仍未收入本谱。对民国以及以前时期人物、共和国时期人物只作简介,不单独立传。共和国时期人物入谱的条件是:
1、行政职务副处级以上;
2、技术职称为副教授以上;
3、省级以上英雄模范称号;
4、创业成功人士,资产一仟万元以上者。
凡具备上述四条之一,均可列入名贤录。在采访登记中因工作不细,错记漏记等原因造成失真的人物,可在后面空页内予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