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司马氏家规家训
- 时间:2024/8/26 11: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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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老家河南家谱馆
湖北公安司马氏家规十条
第一条、宗祠宜修
祠堂为萃聚先灵之所,宜修造齐整,不可朽坏根本之地。先灵安,子孙自然昌炽。
第二条、宗礼宜立
礼教明则不为异端所惑、流俗所移。家礼一书,居家所不可离,冠婚丧祭悉由此行,庶不至失礼而贻讥。
第三条、宗分宜整
名分者,持世之大经,不可紊乱。户长为名分之主持,尤不可因循。如有干犯名分,唤入 祠堂教之;不率则请命列祖惩之;再不率则送入公廷罪之。此皆户长之责也。
第四条、宗体宜存
体统所系最重。祖公伯叔兄弟,各随行称呼。相会则论派论齿,起居坐作一以尊长为节。体统既立,方成家规。
第五条、宗嗣宜严
立嗣必用同宗,载在宪典承祧,果出于一本,亦可损乎!凡立嗣者必择同枝,同枝无人方 立旁枝。有抱养异姓而恩义已深,听其终养或无宗可归,则明书养子,以别真伪。
第六条、宗派宜遵
宗之有派,于以正名,于以齐家,所关实大。前友兰公裁定宗派,与续纂派次,举族共遵。
异日名标金榜,有蝉联云路之荣,诚盛事也。倘有应试不用派名者,祖祠不给衣顶之费。
第七条、宗难宜恤
族中有被水火盗贼之害者,宜随分周济。大难之中,家计什物置之维艰,以百十家而凑成 一人之家计,诚易事也。
第八条、宗弱宜抚
一本之中,或有单弱者,或有贫困痴愚者,各户长宜为抚恤,勿令豪强凌害、零落失所。
第九条、宗讼宜息
族之有讼,多成于户长之摸稜,或畏财势,或碍面情,或有宿好而袒护,或有私仇而暗害, 凡此不惟不能息讼,且足以滋讼。凡族中有事,必秉公执理而决之,其所全于一本,多矣。
第十条、宗侮宜御
族中有素行横暴而被人侮者,有倚势生事而被人侮者,当为之共斥其非。若素行安分,断 不可听其茶毒也,小则阖族理论,大则鸣公申理,岂曰恣事!务期人人公平,与族党相安于无 事云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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